“沿海捎带”新政启航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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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方协调与努力下,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航运政策开放中,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终于于去年年底落地。对于此项制度创新,有人叫好有人担忧。所谓沿海捎带业务,通常是指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

       2013 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同一天,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航运政策作出相应调整,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的制度创新拓展空间。

      在多项航运政策创新中,《方案》中提及的“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企业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引发广泛关注。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货物生成国,大型班轮公司已经植根多年,外资班轮公司经常在不同场合呼吁中国开放外资班轮沿海捎带业务。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海运条例》)第57条明确规定,在两个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运输属于沿海运输权范畴,未经批准,境外航运企业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还是在2013年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公告》)。《公告》允许中资航运企业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公告》规定,中资航运企业申请试点捎带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备案申请;中资航运企业不得擅自将经备案批准开展试点业务船舶转租他人;除依照本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中国一港装船、经中国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中国一港中转入境、在中国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中远泗水”轮成为第一艘中资非五星旗沿海捎带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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